(2016年12月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办发〔2014〕23号,以下简称《通知》)、北京市教育工会《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会会员交纳会费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职工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京工发〔2016〕24号)的规定,为增强会员意识,进一步做好分工会会费管理工作,同时支持各分工会积极开展群众性活动,在普惠制服务项目加大投入,为会员提供精准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会费的缴纳及标准
依据国家人事部发[2006]113号文件规定的工资标准,会员的会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0.5%(两项工资之和尾数不足10元的部分不计算在内)。
各分工会每年不得晚于6月上旬缴齐上半年会费,不得晚于12月上旬缴齐全年会费,会费缴纳情况将计入各分会量化考核并作为会费返还和表彰先进的依据。
第二条 会费的返还标准
分工会缴纳会费100%全额返还,以支持各分工会开展教职工集体活动,由各分工会按照本规定自主安排使用。会费未按时缴纳的,按照缴纳会费的90%返还,连续2年未按时缴纳的,第2年按缴纳会费的70%返还。
第三条 会费的支出范围
会员会费用于开展分工会集体活动的下列支出:
(一)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例如订购报刊、杂志、书籍(图书资料报销时,要求零起点附上商家提供的购书清单)
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打鱼安卓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二)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费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
职工文化活动所需服装原则上应采用租赁方式,确需购置的,人均低于100元的可以配发给职工个人,人均高于100元的,应由购置单位集中保管。职工体育活动,可为参赛者购置服装,购置的服装属于购置单位所有,每三年购置一次且人均不超过1000元。
文体活动设置奖项的,以精神鼓励为主,可适当给予少量的物质奖励,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的2/3,每人奖品不超过500元。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参与奖,但人均不超过100元。春节职工联欢会奖品可参照参与奖执行。
为更好开展职工日常文体活动,可为职工购买公园年票。
(三)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四)维护职工权益方面。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及本单位民主管理、集体合同订立履行等其他维权支出。遇极端天气,可开展职工慰问活动。购买功能性口罩、食品饮料等用品,人均不超过100元。
(五)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方面。包括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六)慰问职工方面。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可购买等值生日慰问品,慰问标准一般每人不超过200元。情况特殊的,可购买等值生日慰问实物券,慰问品和食物券应实名签收。
(七)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第四条 不得支出的事项
(一)各种罚款、商业保险费;
(二)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详见《通知》第四条。
第五条 会费的财务管理
会费各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各分工会主席应掌握本分工会会费财务状况,实行科学管理,达到收支平衡。如年底发生结余,应与工会会计人员核对账目,结转来年使用。
发生支出时,各分工会主席及时提交正式发票(发票抬头应开具“中国教科文卫工会打鱼安卓委员会”或“打鱼安卓工会”,发票内容仅限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支出范围)、打鱼安卓原始凭证报销封面和《打鱼安卓工会会费使用情况表》(附件2)报学校工会审批,审批完成以后于每周三、五上午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如发生壹千元(含)以上支出,应填写“打鱼安卓借款借据”,注明活动时间及内容,预借支票使用,开具发票后按相应手续报销。个人使用现金或刷银行卡支出壹千元(含)以上的,一律不予报销。多次购物合并开一张发票的,视同单笔支出。借款应于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销完毕。超过三个月仍未核销借款的,参照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处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